首席节能官 | 节能的发展历程(连载六)

2022-10-24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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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节能官是作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原创性概念,首席节能官是一个组织内专门负责能源规划管理、节能技术应用和碳资产交易服务的职位,主要负责全组织的能源体系保障,提升组织节能管理效能,为企业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是双碳战略的主力军。本书围绕首席节能官的岗位定位和价值,从概念与趋势、政策与标准、岗位与职责、知识体系与实践要求等方面对首席节能官所需要的知识体系进行详细阐述,是绿色低碳战略下从事节能工作管理者、实践者、研究者提供的学习文本首选的学习提升文本。首席节能官微信公众平台将对书籍内容进行连载,期望得到众多节能工作者的建议与合作。


一、节能的发展历程——发达国家节能的主要经验与措施

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开始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碳中和概念应运而生。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全球变暖1.5℃特别报告》,碳中和是指在全球范围内用人为二氧化碳移除来抵消人为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二氧化碳相对零排放。为缩短各国减排目标与全球温控1.5℃目标之间的排放差距,各国不断开展碳中和行动,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最新发布的报告,目前已有127个国家和地区对碳中和目标做出承诺,其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达标时间和措施具体化。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碳中和立法

1)欧盟及欧洲主要国家

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积极行动达成碳中和目标,提出了具体的减排目标,也出台了相对系统化的立法政策。

欧盟。欧盟在全球可持续发展潮流中一直是引领者,当前欧盟已将碳中和目标写入法律。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气候法》,以立法的形式确保达成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的欧洲愿景,从法律层面为欧洲所有政策设定了目标和努力方向,并建立法律框架帮助各国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此目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将集体承诺在欧盟和国家层面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此目标的义务。在此之前,欧盟就已开始推动碳减排立法工作。2008年1月至12月,为实现2020年气候和能源目标,欧盟委员会通过“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法案,内容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由此形成了欧盟的低碳经济政策框架。该计划是最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碳减排计划,被认为是全球通过气候和能源一体化政策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基础。2020年1月1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绿色协议》,提出欧盟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碳减排目标,也为后来《欧洲气候法》的出台和将碳中和目标写进法律做好铺垫。此外,协议设计出欧洲绿色发展战略的总框架,行动路线图涵盖了诸多领域的转型发展,涉及经济领域的措施尤其多,包括能源、建筑、交通及农业等领域。

欧洲主要国家。法国、瑞典和英国等欧洲主要国家已通过立法方式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早期其环境问题广受关注,曾出现了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法案》,提出设立个人排放信用电子账户以及排放信用额度,该法案使英国成为全球首个为温室气体减排设计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措施体系的国家。2015年8月,法国政府通过《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构建了法国国内绿色增长与能源转型的时间表。此外,法国政府还于2015年提出《国家低碳战略》,碳预算制度由此建立。2018至2019年间,法国政府对该战略进行修订,调整了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量目标,并将其改为碳中和目标。2020年4月21日法国政府最终以法令形式正式通过《国家低碳战略》。近几年,法国政府陆续出台、实施了《多年能源规划》和《法国国家空气污染物减排规划纲要》。2018年初生效的瑞典气候新法也为温室气体减排制定了长期目标,旨在2045年前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在2030年前实现交通运输部门减排70%的目标,并从法律层面规定每届政府的义务,即必须着眼于瑞典气候变化总体目标来制定相关政策。

2)美国

美国碳排放、碳中和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二氧化碳排放于2007 年达到峰值(58.84亿吨),自此之后,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全球排放量中的占比也逐渐降低。实际上,美国碳中和的历程始于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案》,用于控制多地工厂中温室气体的排放,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

2001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单方面退出《京都议定书》,确立到2025年美国将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继续增长的态势。2008年确定了以总量减排方式为美国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2017年6月美国宣布正式退出《巴黎协定》。在美国计划退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期间,《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总统气候行动计划》陆续出台,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激励措施,对提高能源效率进行规划并明确了具体方案。《低碳经济法》明确了低碳经济将成为美国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总统气候行动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制定的较为长期而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有利于美国整个原有分散的气候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努力,保护本国免受日益严重的不利气候的影响。

美国总统拜登上台后,提出《清洁能源革命与环境正义计划》、《建设现代化的、可持续的基础设施与公平清洁能源未来计划》和《关于应对国内外气候危机的行政命令》,在经济上新政府计划投入2万亿美元在交通、建筑和清洁能源等领域加大投入力度,在政治上把气候变化纳入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战略并加强国际合作,在技术上加速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继续推动美国“3550”碳中和进程。《清洁能源革命与环境正义计划》目标在于确保美国在2050年之前实现100%的清洁能源经济和净零排放。同时在基础设施、电力行业、建筑、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提出了具体的计划措施,并且重视清洁能源、电池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创新,旨在让美国未来成为这些领域的引领者。《建设现代化的、可持续的基础设施与公平清洁能源未来计划》对原始气候计划进行了更新,提出到2035年实现电力行业零碳排放,并投资计划增加至2万亿美元。《关于应对国内外气候危机的行政命令》将应对气候变化上升为国策,明确提出“将气候危机置于美国外交政策与国家安全的中心”。拜登新气候计划旨在发动一项全国性的努力,来建设现代化的、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并实现公平的清洁能源未来,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021年美国政府宣布重返巴黎协定,制定一系列行业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并推动碳中和进程,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国际上基本都比较欢迎美国公布的这些计划,认为这将有助于在全球变暖的国际谈判中产生积极动力,是推动国际社会气候努力的积极举动。

3)德国

德国早在1990年前就实现了碳达峰。德国联邦政府在2008年至2016年间先后制定及发布了“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适应行动计划”、《气候保护规划2050》一系列国家长期减排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以此框定目标、取得共识。2017年至2020年间陆续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联邦气候保护法》和《国家氢能战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强约束力,进而再落实具体行动计划。2019年9月20日,德国联邦政府内阁通过了《气候行动计划2030》,并进而于2019年11月15日在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通过立法确定了德国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5%,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中长期减排目标。而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政策目标又进一步刺激德国考虑将到2030年的减排目标提高到65%。

德国碳中和的主要做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备的监管机制。德国的政策首先注重对碳定价的政策设计,这是基于德国总体经济利益和确保其长期竞争力的考虑而制定的。通过碳定价激励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进行碳减排,并将碳减排纳入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关联的实际测量。德国对气候保护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研发给予积极的财政投入,从整个经济系统、能源系统和科技系统拉动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响应碳减排的战略目标。《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确保《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该法律对所有部门均规定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限值,并每年计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由独立的气候问题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数据,超过限值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二是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加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德国环境保护的科技研发投入主要在三方面,分别是电池单元的研发、氢能源的现代利用以及合成燃料的普及。除进行投资外,还通过国家政策及与企业的积极合作,共同促进科技的研发。三是注重森林和草原的保护,提高生物碳汇能力。德国联邦政府注重对森林和木材使用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农业的能源效率、耕地腐殖质的保存和形成、永久草原的保护、保护沼泽土壤/减少堆肥中使用泥炭,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4)日本

日本在2008年碳排放达峰,全年约13亿吨,占全球总排放量4.3%。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日本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研究。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起生效。1997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的加盟团体制定了环境自主行动计划(全球变暖对策),确定针对全球变暖正式开始二氧化碳减排工作。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为了实现日本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约定的、相对基准年(1990年)温室气体削减6%的目标,日本制定了《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2008年7月,日本制定《低碳社会行动计划》,该计划分阶段、定目标、强举措地全面推进节能减排。2015年12月《巴黎协定》获得通过,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日本提出到2030财年温室气体排放相比2013财年减排26%的目标,到2050财年减排80%的长远目标。遵照《巴黎协定》,2018年日本铁钢连盟提出2100年挑战“零碳钢”的目标。2020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发布了《绿色增长战略》,提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构建“零碳社会”,除确认碳中和目标外,该战略书还提出了对日本海上风能、电动汽车、氢燃料等14个重点领域的具体计划目标和年限设定,提出财政预算、税收、金融、法规和标准化、国际合作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技术创新和绿色投资的方式确保社会平稳实现脱碳转型。日本政府将应对全球变暖、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视为后疫情时代拉动日本经济持续复苏的新的增长点。

国外碳中和主要制度和措施

保障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气候立法中,碳市场、碳技术、碳财税及补贴等经济手段是各国通用制度。

1)碳市场

从碳交易市场历史发展来看,碳交易机制最早由联合国提出,当前大体依照《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框架来运行。当前存在的四大碳市场机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分别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大机制,以及存在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的自愿减排机制(VER)。从国别来看,英国全国性碳交易立法值得研究,澳大利亚通过2011年《清洁能源法案》从碳税逐步过渡到国家性碳交易市场,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碳市场执法监管体系,设立了碳排放信用机制和碳中和认证制度,为碳中和目标实现奠定制度基础。自2011年开始,我国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至今已积累近十年的发展经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进入培育和探索阶段。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生效,我国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市场建设将提速加快,已于2021年启动了线上碳交易。

2)碳技术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曾指出,若无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绝大多数气候模式都不能实现减排目标。CCUS技术是指捕获二氧化碳排放,并将其储存在地下或进行工业应用的技术,被认为是最具潜力的前沿减排技术之一。具体来看,一是碳捕获技术,可分为点源CCUS技术、生物质能碳捕获与封存技术(BECCS)和直接空气碳捕获与封存技术(DACCS);二氧化碳经由植被从大气中提取出来,通过燃烧生物质从燃烧产物中进行回收,这是BECCS技术;而DACCS技术是指直接从空气中捕获二氧化碳。二是碳利用技术,指利用二氧化碳来创造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在一些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家中广泛应用的是强化采油技术,碳利用技术需要与直接空气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结合,以解决二氧化碳的再释放问题,达到碳中和。三是碳封存技术,指利用含水层封存二氧化碳以及强化采油技术。尽管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发展史已达四五十年,但整个系统的大规模运行当前仍难以实现。

3)碳税

碳财税制度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等诸多方面,碳财税制度的全面施行或能倒逼行业绿色转型。碳税可简单理解为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整体来看,碳税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动中有所体现,可概分为四类实施路径:一是芬兰较为完备的单一碳税制度;二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碳税推进过程中遇到挫折,从而结束减排制度或转向碳交易的路径;三是南非在单一碳税上进行的长时间探索和突破;四是由单一碳税模式转向“碳税+碳交易”的复合型模式。此外,日本采取的碳中和补助金制度也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方式之一,日本政府出台的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财税优惠措施,都更好地引导了企业开发节能技术、使用节能设备。当前,碳税制度正成为发达国家有关碳中和目标的规则博弈。以欧盟为主的国家正着力设计碳税制度,碳税机制或进入实施阶段。2020年初,欧盟《欧洲绿色协议》便提出要在欧盟区域内实施“碳关税”的新税收制度,今年3月,欧洲议会又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议案,该议案提出将从2023年开始对欧盟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碳税。英国首相还曾建议利用七国集团主席这一角色来推动成员国之间协调征收碳边境税。美国更是一改之前气候问题的保守态度,考虑征收“碳边境税”或“边境调节税”。

碳中和目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实现碳中和目标需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全面转变。从当前全球各国所作努力来看,虽仍有不少国家表现平平甚至未参与其中,但也有不少国家正在努力促进碳中和行动方案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愿景,各国后续碳中和战略值得关注。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碳排放大国,从2030年实现碳达峰,再到2060年达成碳中和目标,仅有30年过渡期,与世界主要碳排放国家相比,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

来源:首席节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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